法律百科吧

臨時牌照的申領條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向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
1、從車輛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尚未固定車籍需要臨時試用的,需在購買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
2、車輛轉籍,已繳正式號牌時,需在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以便駛回本地;
3、在本地區未申領正式號牌的新車,需駛往外地改裝時,需在本地申領臨時號牌,改裝完畢,在當地申領臨時號牌駛回原地區;
4、在本地購車要駛往外地時,需到本地申領臨時號牌駛往外地;
反之相同。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臨時牌照的申領條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