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條款內容有哪些
一、什麼是團體意外險
團體意外險,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形式,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
二、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以下檔案構成,各檔案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衝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檔案中的約定或解釋爲準:
(一) 附貼批單、批註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
(二) 保險單、保險憑證及人員清單;
(三) 保險條款;
(四) 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爲投保人爲其正式在職人員(不包括臨時工、短期工)或團體會員(以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團體除外)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或團體會員人數的75%以上且不少於10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18週歲至60週歲(含18週歲及60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工作或勞動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或團體會員,均可以作爲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提供的人員清單之列。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該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爲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爲限。
綜上所訴,關於團體意外險條款內容有哪些的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事項,不僅對保險合同的構成作了說明,而且對投保人的投保條件及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也作了詳細規定。因此,團體意外險能夠在意外事件發生後發揮其法定的作用,根據簽訂的條款內容,保險人應當履行其義務,爲投保人提供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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