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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送養的孩子需要辦理收養手續嗎

別人送養的孩子需要辦理收養手續嗎
收養要辦手續且應依法進行,首先,收養人要符合法定條件:
1、年滿30週歲;
2、無子女;
3、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即有固定的住所,穩定的收入,沒有犯罪行爲記錄等;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其次,收養要符合法定程序,即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雙方戶口簿、身份證;
2、結婚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4、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無子女證明;
5、健康檢查證明;
6、因被收養人的種類不同,還要出具不同的證件證明材料,如社會棄嬰要公安部門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撿拾報案證明,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孤兒要提供送養協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