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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法院判誤工費賠償標準有哪些?

合肥法院判誤工費賠償標準有哪些?

每天上班因爲前方塞車造成的遲到其實也能算入誤工費,但是因爲造成的事件算是比較小,所以很少人會因爲這樣而去討誤工費,其實在我國,每一個省都有它們自己判定誤工費的標準,因爲每一個省的經濟發展不同,誤工費也是一樣要根據各種的發展來作出一個標準,和小編來看看合肥法院判誤工費賠償的標準吧!

合肥誤工費賠償標準

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雖然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0週歲,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意味着就已喪失勞動能力。本案中,孫某一直從事農林漁牧行業,每天早晨乘坐客車至市區賣菜,因此,法院參照本地從事農業生產收入標準,同時考慮到孫某已61週歲,年老體弱,實際收入與年輕人相比應較低,誤工費標準酌情定爲70元/天。

退休,在某種意義上講,更多的是一種待遇,並不是必然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標準。退休年齡的規定並不是勞動能力有無的界定,而是因人而異的。且就我國國情而言,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不能享受退休待遇,60週歲以上的男性仍然從事一定程度的勞動,甚至還充當着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誤工費的賠償是以實際勞動能力喪失爲要件,是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爲標準,並不以年齡爲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其次,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也就是說,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年滿60週歲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沒有誤工費。誤工費的本質是受害人因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具有補償性的特徵。計算標準也只與受害人是否因人身受損而導致工作耽誤,進而收入減少有關,與年齡沒有直接關係。即便受害人已滿60週歲,但只要能證明還有收入,就應該獲得合理的誤工補償。

合肥法院判誤工費賠償標準是根據受害人的各方面的條件來判定的,特別是誤工時間和收入,這樣的判定是合理的,讓人信服的了。其實誤工費在社會上的爭議還是有很多的,畢竟誤工天天有,只是誤工程度大小不一,到底怎樣的標準纔算是誤工,這一標準是否能說服大衆,這就有待商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