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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買賣合同範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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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進行預約,並確認、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擬出售的房屋位於___________,該房屋系甲方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購買的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________,合同約定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攤_____平方米),購買總價人民幣_____元整,房屋用途爲住宅,甲方現已向開發商付清全部房款,房屋尚未辦理土地房屋權證。

二、甲方自願將該房屋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已對房屋的權屬及使用狀況等現狀作充分、必要的瞭解並自願受讓。雙方應依據本預約合同之約定,完成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法律程序,並最終實現雙方房屋買賣之目的。

三、轉讓款項的支付

1、本合同簽定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________元;

2、乙方於____年____月___日起負責仍以甲方名下的帳戶支付按揭款(共計____人民幣)及其利息。(以銀行實際對賬單爲準)

3、餘款當日支付給甲方。

4、雙方約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公證處辦理全權委託公證

四、房屋相關憑證的保管及交房時間

五、過戶手續的辦理及稅費承擔。

1、甲方承諾在接到開發商辦理權屬證書通知後七日內,備齊相關資料,到____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申辦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及時辦出甲方名下的土地房屋權證,甲方前手辦理土地房屋權證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承擔。若雙方對甲方應予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的時日發生爭議的,以該商品房項目20%的業主平均開始辦證的時間作爲甲方應予辦理的時日。

2、產權登記之房屋坐落與原《商品房屋買賣合同》不一致的,以甲方土地房屋權證記載爲準。

4、甲、乙雙方辦理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若雙方在辦理過戶登記時,以實際成交價作爲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轉讓價格,因此導致雙方在辦理過戶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支付。

六、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保證在簽定預約合同時,對合同項下之房產享有完全處分權,該項房產不存在任何共有情形。

2、甲方保證在合同簽定之前,未曾與任何第三方簽定涉及該房產的轉讓、租賃等協議,該房屋無任何抵押、質押或其他權利限制。

3、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甲方應督促開發商積極辦理土地房屋權證,以促成買賣合同的生效和履行。因甲方主觀原因導致產權證拖延辦理的,每延遲一日,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_____元,逾期超過____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開發商原因或其他甲方不可克服的原因導致產權證拖延辦理的,不算甲方違約,但甲方應督促開發商可相關部門及時解決辦理。

5、甲方辦出土地房屋權證後應及時與乙方聯繫辦理買賣合同簽約及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因甲方原因造成拖延的,參照前款約定處理。

七、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每日____元支付滯納金。逾期在____日內的,視爲正常遲延,乙方無須支付滯納金。逾期超出_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甲方辦出土地房屋權證並通知乙方後,乙方應及時備齊相關材料與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因乙方原因造成遲延的,因賠償甲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八、合同履行及違約賠償

1、雙方應恪守本合同的約定,確定合同條款的充分履行,以促成房屋買賣的實現。

2、一方有充足、正當的理由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經雙方同意後可以解除,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因此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相對方有權要求予以經濟補償。

3、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作出的承諾保證即視爲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賠償金人民幣______元整。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出該賠償數額的,受損失方有權按實際損失額要求賠償。

4、甲方違約,若乙方已對房屋進行預裝修的,乙方的裝修款損失列入實際損失範圍。具體損失額的計算以雙方協商認可的數額或雙方指定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爲依據。

5、出現一方違約情形,守約方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已無實際履行可能或履行必要的除外)或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的,甲方應在法律規定或約定的退款責任明確之日起7日內將乙方實際支付的款項(不含利息)全額退還乙方。

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本着誠信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協議不成,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及今後雙方簽定的買賣合同中,甲、乙雙方權利的放棄或義務的增加均須採用明示的方式,不能採用默示或推定的方式。

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其他困難,導致履行有困難或不能按期履行的,當事方應及時告知相對方,以便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

3、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即刻生效。若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日後可再行協商,經協商所簽定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