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演藝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一、一般公司演藝合同是勞動合同嗎
演藝合同更傾向於勞動服務合同,藝人同經紀公司簽署《演藝經紀合同》後,經紀公司不單是從事爲藝人找通告、上節目、拍影視劇這類經紀服務,還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錢打造、包裝藝人,甚至進行專項的培訓、投資等等。在藝人沒有成爲“搖錢樹”之前,可能還要給藝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說,經紀公司除了演藝經紀服務外,對藝人尤其是沒有成名的藝人還有較多其他投入。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經紀公司解約時,經紀公司要提出高額索賠的重要原因。
這種合同關係,可能是簡單的僱傭,也可能是具有委託合同性質的合同關係。比如明星授權該經紀人代自己處理相關演藝事務等。報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據該經紀人爲明星洽談形成的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二、演藝經紀合同涉及的法律問題
演藝經紀合同性質
一種觀點認爲,演藝經紀合同是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雙務有償委託合同,具備人身依附性質,藝人透過合約形式概括性的有償委託經紀公司處理對外事務,經紀公司依據其行業資源、影響力及運作經驗,接受藝人委託,代爲處理相關演藝事務,因此雙方是委託關係。
另一種觀點認爲,演藝經紀合同具有委託合同、勞動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等特徵,屬於綜合性的合同並非單純的委託合同,因此,藝人不當然享有委託合同規定的任意解除權,如果雙方喪失信任,那麼就已經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和條件,可判定合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綜合已有司法判例,認定演藝經紀合同系單純的委託合同的情形較少,大部分觀點認爲演藝經紀合同既非代理性質也非行紀性質,是綜合性合同,應該根據協議所使用的詞句、目的、交易習慣以及公平、誠信原則綜合判斷合同的內容和性質,合同無小事,締約時得字斟句酌,交由專業人士審覈。
在我們國家,目前對於演藝經濟合同的規定還是比較少的,演藝經濟合同主要涉及的問題是關於合同解除的問題,在解除時涉及的問題不只是單方面的,因此在這方面還需要更加完善,這種合同更像是勞務合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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