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兩種:
1、一般來說,對於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
2、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是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規定,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爲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二、仲裁機構管轄權如何確定?
仲裁作爲一種非訴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不同。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將訴爭事由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自願原則是仲裁製度中的基本原則,也是仲裁製度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因此,是否選擇仲裁,由誰來進行仲裁都必須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並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仲裁法》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對此規定如下:“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也對仲裁管轄權問題有明確規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由此可見,糾紛是否可以透過仲裁解決以及誰享有仲裁管轄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一般是由當事人出於共同約定的協議或者是合同中約定的,但是如果是雙方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的,而當事人之間又因爲合同履行產生糾紛的,應當由仲裁協議訂立地或者是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受理和裁決。
-
辭職勞動合同解除要求是什麼
律師解析:辭職勞動合同解除要求是:1.雙方協商一致;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要求;3.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4.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
辭職需要提前多久
律師解析:1、辭職要提前30日;2、在試用期內要提前3日;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
勞動合同到期能如何續訂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程序:1、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3、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應當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
-
哪些叫勞務合同糾紛
律師解析:勞務合同糾紛是指勞務合同糾紛是在勞務合同的基礎上所發生的用工單位與勞務公司(或勞動者)之間的爭議。在發生勞務合同糾紛時,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務合同是指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協議,勞務提供人向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