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傷亡賠償金標準具體有哪些
勞動法傷亡賠償金標準具體有哪些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比經濟補償多出一倍,實際上可以說是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懲罰。
由上可知,在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經濟補償金;而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賠償金。那麼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否既主張經濟補償金又同時主張賠償金呢?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條文來看,應該是不能同時並用的。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草案》也進行了明確。
此外,關於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用人單位還需注意:
1、用人單位並非支付了賠償金,就一定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因爲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等而未予支付的,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然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額外賠償金。
勞動法中關於賠償金的問題,需要當事人以及家屬進行一定的案件瞭解,以及自己的工傷鑑定報告的出具,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纔會有着重要的基礎,但是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在處理此類問題的過程中會忽視有關的資料的證據,所以要積極的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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