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有很多事情並不一定就是需要我們親力親爲的去辦理的,肯定大多數的職工不會想象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還要交給代辦人去處理的,那是我們對於別人所遇到的一些情形是沒辦法妄加評論的,有些職工就是自己不想到用人單位辦理離職的手續。所以考慮的問題就是代辦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一、代辦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可以讓代理人去辦理,此時需要自己的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授權委託書。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本人在場,但是單位單方解除時不需要本人在場的,只不過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是協商一致,而又不想或者不能親自前往的情況下,就要委託各代理人代爲辦理,用人單位要求嚴格還需要進行委託事項公證。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爲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分爲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類型。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於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的義務。
由此可見,代辦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也當然是受法律所保護的。不過爲了降低相關的法律風險公司肯定是需要代辦人出具委託授權書和其他相應的證件的,不過有可能的話,我們最好還是親自到公司把離職手續正常的都辦理好了的,因爲解除勞動合同的前因後果和有些問題肯定是自己心中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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