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必須約定的嗎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當然也可以不約定。
而且,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法律上是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樣簽訂的所謂“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同時“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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