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佔事業編制實行勞動合同管理有什麼內容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勞動合同關係的時候,應當受相關管理制度的約束,其中就有不佔事業編制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的規定。那麼,不佔事業編制實行勞動合同管理有哪些內容呢?按照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勞動行爲規範、勞動合同簽署以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的全露於義務。
一、非事業編制實行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內容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建立一套科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包括相配套的管理辦法,如制定勞動合同行爲規範、提供示範合同或標準合同範本等。
2.督促、檢查、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勞動法規及有關政策簽訂勞動合同,切實履行勞動合同。透過引導的方法和服務的手段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行爲依法實施。這項管理內容貫穿於勞動合同訂立的事前或事後。
3.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例如,幫助用人單位建立關於勞動合同歸檔保管制度,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統計制度,以及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職工工資、職級晉升檔案和職工醫療期等臺賬。
4.制止和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和勞動合同的行爲。根據《勞動法》第85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如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誘騙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事非法活動、拖欠職工工資、非法限制職工人身自由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除依法採取行政處罰手段責令改正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用人單位應設立專門的部門和指定專人管理勞動合同,除制定勞動合同書管理的具體辦法外,還應制定與勞動合同執行相配套的各項制度,如考勤制度、獎懲制度、分配制度等。
二、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我國勞動合同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由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和用人單位內部管理構成。 [2]
勞動合同的行政管理,主要由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也有一定的勞動合同管理職能。勞動行政部門作爲勞動合同主管機關,對勞動合同進行綜合和統一管理,在勞動合同管理體制中處於最重要地位。其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制定關於合同的規章和政策;指導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實行勞動合同鑑證和備案;確認和處理無效勞動合同;監督勞動合同履行;統一制發勞動合同書;組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經驗交流和理論研究;等等。
勞動合同的社會管理,主要是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等社會機構和工會、行業協會、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在各自業務或職責範圍內,對勞動合同執行的特定環節或特定方面實行管理。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職業介紹機構對勞動合同訂立的中介和指導,工會對勞動合同履行的監督、對勞動合同解除的干預和對勞動爭議處理的參與。
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內部管理,即單位行政(主要是勞資機構)及其參與的勞動爭議調解機構對勞動合同執行的管理。它是微觀勞動管理的基本組成部分和組織勞動過程的必要手段。其內容主要包括:制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方案;組織和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監督勞動者和單位行政中有關機構對勞動合同的履行;結合勞動合同履行情況對勞動者實行獎懲;調解勞動合同協議;調研和總結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經驗和問題。
綜上所述,關於不佔事業編制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上文已經詳細爲您說明。在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簽署勞動合同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管理制度進行勞動工作。同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應當受到合理的保護。更多相關的法律法規請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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