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受傷應該如何處罰?
孩子是國家的未來與希望,爲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我國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是在一些偏遠地區和黑作坊內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許多無良企業會使用童工作爲勞動力。那麼非法使用童工受傷應該如何處罰呢?下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解釋說明與分析。
一、非法使用童工受傷應該如何處罰?
非法僱傭童工不屬於合法勞動關係,發生事故也不構成合法工傷事故。
可以走民事賠償,到法院民事訴訟,人身傷害賠償。
不過非法僱傭童工會被額外處罰的。
也可以協商,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待遇標準。
二、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覈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衆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針對非法使用童工受傷應該如何處罰該問題來說需要與實際的案件情況結合。我國對於非法使用童工的情況是予以嚴厲打擊的,會處以罰款處罰,對於童工受傷的情況由於不構成勞動關係會處以民事案件,用人單位需要擔負民事責任進行相對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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