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喪葬費標準及領取原則是什麼?
一、社保喪葬費標準及領取原則是什麼?
退休人員死亡後,由企業經辦人員(個體從業人員死亡後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攜帶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殯葬部門的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費。
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標準如下:
退休人員喪葬費爲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數額。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標準爲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數額。
1、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時,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喪葬補助費,其符合規定條件並經過認定的供養直系親屬按上一年本市10個月的月社會平均工資發給一次性救濟費。
2、職工的直系親屬無經濟收入,其生活費用主要依靠職工供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列爲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①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週歲或雖未滿60週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②母(包括養母)、妻年滿50週歲或雖未滿50週歲但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週歲或雖未滿18週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8週歲或雖已滿18週歲但在校讀書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二、臨時工單位是否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宗旨,按照勞動者社會保險的參保原則,不管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單位必須爲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尤其是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否則出現需要社會保險報銷事宜,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責任。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退休人員去世之後可以領取喪葬費,臨時工又稱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要單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爲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只要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無論什麼工種,單位都需要爲員工繳納社保。若出現單位拒不繳納的情形,員工可以去仲裁機構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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