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留置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現如今,在法治社會下的中國,我們的國家有很多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最熟悉的法律就是民法,和刑法司法等方面的法律。不同的法律所針對的違法主體也是不一樣的,除此之外進行處罰的條例也不一樣,各個機構以及法律之間相互協作以及監督,那今天本站小編主要針對監察法留置權的內容對大家進行介紹。
監察法留置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監察法》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爲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定、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四十一條 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六十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大家都知道基於監察法留置權這方面的的執行在現行階段會要求進行通知家屬,並且是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執行,否則的話就會按照法律的條例進行處罰,如果您對監察法留置權這方面的知識還有疑問,小編建議您諮詢當地律師或者登入本站網進行線上諮詢。
-
玩忽職守罪與勞動監察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
勞動監察勞務糾紛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
-
對國家監察法修改的內容是什麼?
對國家監察法修改的內容是什麼?國家監察法修改的內容主要:一、將第二條修改爲:“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二、將第五條修改爲:“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
-
勞動者如何勞動維權才能保障權益?
古往今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一直存在着這樣或那樣的勞動糾紛。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關於勞動糾紛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尤其是勞動法及其相關補充規定在保障勞動者維權權利上起了重要作用。一旦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不滿用人單位的一些不合理行爲,在事實證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