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怎麼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年終獎怎麼繳納個人所得稅
爲確保新個稅法順利平穩實施,穩定社會預期,讓納稅人享受稅改紅利,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後提高適用稅率。
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後,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在此情況下,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採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因此,《通知》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稅。也請扣繳單位在發放獎金時注意把握,以便於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
二、年終獎什麼時候發放
各企業和事業單位每年發年終獎,正常是春節放假日之前發,哪一天發具體不同,具體要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中對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是如何約定的。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裏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並對年終獎進行細緻約定。
年終獎金的測算方法各單位都不一樣,沒有適用於全國各行各業的計算公式。比如,公務員和外企大部分都是按照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發放;負責銷售的人員按照2015年全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私營企業則從2015年全年利潤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發放年終獎;虧損企業則沒有年終獎。
因爲對於大多數公司來說,年終獎並沒有寫進勞動合同,發不發,什麼時候發,怎麼發,發多少,這都是企業自主決定的事情,企業認爲合理就夠了。雖然年終的發放時間不存在合理還是不合理之說,但作爲公司來說,如果想更好的提升員工滿意度,透過年終獎達到激勵員工的目的,就需要好好考慮下年終獎發放時間對於員工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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