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一、女職工在哺乳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用人單位對於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爲由降低其工資待遇。
2,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
3,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哺乳期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總之用人單位不可以因爲女職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上夜班,並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以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禁忌哺乳女職工從事的工作。
我國規定的哺乳期一般是在12個月左右,而在這期間,原則上來說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除非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解除與哺乳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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