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糾紛案由有哪些?
一、道路施工糾紛案由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爲三級案由,其向上的二級案由爲“合同糾紛”,一級案由爲“第四部分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向下爲9個四級案由,以上所述便是九個四級案由。
建築工程,指透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係,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係合併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製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二、道路施工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製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爲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二)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爲行政相對人)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適當性,該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徵是: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爲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恆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爲行政行爲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道路施工糾紛民事糾紛解決方法有和解、仲裁等,行政糾紛的解決方法有行政複議、訴訟。建築工程合同的糾紛爲三級案由,向下分爲九個四級案由。例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等都是屬於建築工程合同的糾紛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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