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侵權責任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
一、施工侵權責任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
施工侵權責任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應當根據這種情況判斷。有保險就需要承擔責任。實際情況的不同,對應承擔的責任也會有所不同。施工單位侵權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主要是判斷施工單位是否盡到了法定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施工單位侵權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訓或者經考覈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3)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消防通道、3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5)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三、施工單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是什麼?
1、施工單位須具有違法行爲。所謂違法行爲,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爲或者不作爲。
2、施工路段發生交通事故,產生了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爲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
3、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爲與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侵權行爲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爲行爲人的行爲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主觀過錯。主觀過錯是構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違法行爲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爲當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施工的過程當中發生侵權行爲的話,那麼施工單位自然而然是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至於這樣的一種侵權責任的承擔,如果購買了保險,比如說相關的財產方面的保險或者是人身方面的保險,都是可以由保險公司在其保險的範疇之內來進行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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