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員工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嗎
一、退休員工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嗎
不享受,勞動關係的確認與工傷賠償的申請有着密切的關係。退休返聘的員工,已經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已不繳納工傷保險。在現實生活種,很多單位考慮到不用繳納保險用人成本較低傾向錄用退休人員。
首先,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你與用人單位形成特殊勞動關係,特殊勞動關係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方面參照上海市在職職工標準執行。
其次,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二、退休返聘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社會保險關係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則意味着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3、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係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係。
建議用退休員工的企業三思一下,雖然說價格比較實惠或者是人也比較穩重,但是風險也是大的很。如果一旦發生工傷,雖然說社會保險公司的不給按照工傷進行賠償,但是用人單位是需要按照工傷進行賠償,這樣公司承擔的責任要嚴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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