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職業病的必備條件是什麼
一、構成職業病的必備條件是什麼
構成職業病的四要素:
(1)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二、有職業病,單位能辭退我嗎
根據法律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職業病的認定有一套嚴格的標準和程序,通常經常性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容易患上職業病。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包括定期安排進行身體體檢,確定得了職業病的需要保障其相應的待遇。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41條規定的情形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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