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工傷認定再有勞動能力鑑定嗎
一、先有工傷認定再有勞動能力鑑定嗎?
工傷事故中肯定是先有工傷認定再有勞動能力鑑定,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後,應先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爲工傷之後,纔可以進行傷殘鑑定的。
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按規定進行鑑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均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時,需提供由勞動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工傷事故發生或者患職業病情況資料、醫療衛生機構診斷資料等。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處理工傷事故的時候要區分清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兩者的參考依據,作用,包括時間先後順序都是不一樣的。不過無論是工傷認定還是勞動能力鑑定,都並不是必須要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不配合的,職工自己就要抓緊時間做好相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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