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起什麼作用
現代交易之中,當一方沒有足夠的資金爲自己的行爲買單時,通常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想知道,在擔保合同之中,擔保人起什麼作用?對擔保人的資格有什麼要去?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
一、擔保人的作用
根據法律規定,在保證合同之中,當債務到期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予以償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1、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爲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覈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爲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爲有效。
6、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爲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爲保證人。
三、保證的方式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
擔保人在保證合同中起着讓合同得以進行的作用,當債務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去擔保人承擔擔保義務,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作用。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擔保人的知識,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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