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罰款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 社會撫養費罰款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1、超生會罰款,也會是繳納社會撫養費。
2、具體超生罰款標準如下: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爲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爲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3、超生,超生即超出計劃的生育。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國策之一,原則上是隻許生一胎,但有例外。如獨生子女結婚、在農村第一胎是女孩的等情況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可生第二胎,但必須先申領準生證生育。如果是農村人口,第一個孩子是女孩,要第一個孩子年滿四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孩子,如是城市人口,生第二個孩子屬於超生。超生,源於一個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中華幾千年的"不孝有三,無後爲大"的思想。
二、再婚繼女撫養費需要支付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生活爲止。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節錄) 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雙方在離婚時,收養的孩子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那麼,雙方在離婚後,必須依法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必須依法給付關於孩子的撫養費用。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生活爲止。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確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爲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請款是指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
對於撫養費的問題,一直都是夫妻之間,離婚之後所要發生的重大糾紛問題,離婚,應當對財產進行分割,應當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進行依法判決,如果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自然是最好的,無法協商,就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社會撫養費是針對超生的人羣,如果人們的生育符合法律的規定,應當不需要交納撫養費,具體的標準就是生育兩胎,如果超過兩胎之後,超過的,就應該按照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對相關部門進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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