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超生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一、山東超生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徵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徵收;
二、《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六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八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九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社會撫養費用主要指的就是存在的超生的這種情況,違反了我們國家計劃生育的政策所進行的一些費用的徵收,這裏的費用各個地方都有所不同,但是不管怎麼樣,都是按照本人的收入狀況的比例來進行一定費用的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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