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
一、浙江高院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是什麼?
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就是不再對超生的進行徵收費用了,因爲徵收社會撫養費用對社會造成一定的負擔,比如說需要更多的資源等,因此需要進行經濟上的補償。因計生人口問題多涉及到地方性的政策規定,所以要結合各省的規定來靈活辦理,應隨政策靈活來交納等,具體各地執行不同政策情況,需考慮實際徵收標準等。如果對徵收社會撫養費不服的,公民可以按規定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另行處理。
多出生的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因此超生者應對社會進行經濟補償。這一基於人口負擔論的解釋貌似有理,其實大謬不然。人生在世,當然得佔用某部分社會公共資源,但人不僅是社會資源的消費者更是公共財富的生產者,他在消費公共資源的同時,也在生產社會財富。
《人口與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浙江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覈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徵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準。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徵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各個地區都有不同的規定,從浙江高院關於社會撫養費案中,此時是可以總結出其一般性規定,其具體的徵收還可能會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情況而變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實我國現在是已經取消了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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