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哪些形式,如何變更公證遺囑
人終歸是要到另一個世界的,說實話,這是一件令人十分悲痛的事情。我們阻擋不了死亡的腳步,只能在活着的時候,儘量把生前的事情安排得穩妥些。這就需要把我們的財物給予合理的處分。說到這,不免有人對財物的合理處分,有疑問,有想法,像遺囑有哪些形式,如何變更公證遺囑?下面就爲您解除疑惑。
一、遺囑有哪些形式
根據中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爲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遺囑、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爲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 “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於口頭遺囑有易於被篡改和僞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後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還規定了公證、自書、代書3種形式;並規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作證。危機解除後,口頭遺囑無效。
二、如何變更公證遺囑
1、以書面形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方式撤銷公證遺囑。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遺囑人在訂立的新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表示撤銷原遺囑,只要前後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即意味着前一遺囑被後一遺囑撤銷;部分牴觸的,部分撤銷;全都牴觸的,全部撤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3、遺囑人的行爲與遺囑相牴觸時,其牴觸行爲則被視爲對原遺囑的撤銷或變更。
如遺囑人在世時將遺囑中的財產變賣,其變賣財產的行爲就是對原遺囑的撤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到這裏,想必大家對“遺囑有哪些形式”和“如何變更公證遺囑”,都有了一定的瞭解。當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的,並且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一份遺囑爲準。經過公證的遺囑其效力大於其他遺囑形式,也就是以公證遺囑爲準。遺囑並不是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在遺囑設立後生效前,遺囑人可以隨時無須有任何事由而變更或撤銷遺囑。變更遺囑可以採用明示或推定的方式。如果您還不知道如何變更遺囑,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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