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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的待遇

具體待遇是: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準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國家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