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部門怎麼收取投標保證金?
一、怎麼收取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哪一種更安全可靠、簡便易行呢?《辦法》三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可以採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我們對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現金,是我們經濟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作爲投標保證金的遞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二、遞交時間
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應開標前以有效形式遞交保證金,開標前的時間很充裕,從知曉採購資訊開始,一般到採購截止日都會有一段時間,招標採購爲20天以後,競爭性談判、詢價採購、單一來源幾種採購方式,從採購公告發布之日到採購當天也會有一個時間段。
所以對投標保證金交納的時間要求只能是截止到開標時間截止前的時點。
其三十六、三十七條的規定,就是爲了使政府採購規範化管理,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政府採購的投標成本。供應商現場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的風險,只能靠招標採購機構的前期服務來解決,召開現場答疑會作爲工作重點進行提醒,購買招標檔案時提醒,進行現場或電話諮詢等等。
三、沒收
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
(a)根據規定簽訂合同;或根據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b)根據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
根據規定,投標人應提交規定金額的投標保證金,並作爲其投標書的一部分。
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買方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是,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
(1)根據投標人按規定簽訂合同或按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2)根據招標檔案規定未提交履約保證金。
3、投標人採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標。
這幾年我國的經濟也在高速發展,也會有許多的企業都會進行工程建設,那麼在進行工程前都會進行公開的招標,爲了保障招標的真實性以及爲了讓對方履行義務,所以都會要求中標者足額的繳納投標保證金,當中標者出現了違反條約的行爲後,也可以按照規定來扣除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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