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的責任義務是什麼
“工程承包”這種現象想必大家在生活中聽說過,但是,大多數人很可能並不是很熟悉它的具體含義、條件以及工程承包人的責任義務。其實,工程承包實際上就是一種平等主體間關於承包具體事項的合同關係。下面,小編將針對工程承包人的責任義務這個問題做出詳細的解釋。
一、什麼是工程承包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資質的承包者透過與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業主)簽訂承包合同,負責承建工程項目的過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樑、港口和岸上建築(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築工程等。
(2)以資源爲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鍊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製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二、工程承包的條件有哪些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於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覈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三、工程承包人的責任義務是什麼
承包人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工程承包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結果,這可以使得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也有利於形成良性的競爭和合作,促進搞笑的分工協作,加快項目的進程,促進項目實施的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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