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基本建設工程。
即主要作爲基本建設工程的各類建築物、地下設施附屬設施的建築,以及對線路、管道、設備進行的安裝建設。
(2)合同的主體存在限制。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資格的人。根據法釋[2004]14號第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登記的,或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司法解釋第5條確認,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當事人請求按照合同無效處理的,不予支援。
(3)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型。
由於建設工程的標的物爲不動產,工程建設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較大,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強烈的國家干預的色彩。
(4)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即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條)
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一般分爲以下4個步驟:
第一,立項。
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並報國家計劃部門批准。
第二,進行可行性研究。
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准後,成立籌建委員會,委託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並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第三,訂立勘察、設計合同。
根據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檔案(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四,訂立施工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依據被批准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築、安裝合同。《合同法》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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