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訴訟時效的問題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是工程建造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與之相對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也成爲一種常見的工程糾紛。我們在遇到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時,需要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我們就應該關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訴訟時效問題,以便在法定的時效內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訴訟時效的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相關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3年。
1.同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對建設工程因質量存在缺陷而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爲3年。這表明,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下,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爲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雖然已經明確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了,但是涉及到訴訟時效的起算情況就顯得比較複雜了。特別是對涉及建設工程主體結構質量的法律糾紛。
二、相關問題
應該注意的是,我們在面臨建設工程質量訴訟時效的問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該適用於3年的一般民事權利訴訟時效,並不適用於“出售質量有問題的商品而未聲明”的一年短期時效。
2.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主體機構、地基基礎和竣工驗收等各階段施工質量爭議,他的訴訟時效爲該階段驗收過程中發現缺陷或者明確未透過質量驗收的時間開始計算。如果是委託鑑定質量缺陷爭議的,應該自鑑定單位鑑定意見出具後的兩年時間內。
3.如果建築工程發包合同中約定了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到期前沒有行使權利的,他的訴訟時效自動喪失。如果發包人在質量驗收前或明知質量驗收不透過仍然使用該工程的,將會喪失對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主張的訴訟時效,
4.當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對承包人要求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的認定是根據該建設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的。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該保修但沒有保修的責任,建設工程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爲缺陷責任期屆滿後的3年內。
透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爲三年,自發包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建設工程質量有缺陷之日起算。但具體起算點的確定,要根據糾紛發生的時間和建設工程的不同結構來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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