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作爲未成年人其實很需要父母的撫養才能健康的成長,同時出於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我國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在父母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係的情況下,也是不能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那此時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實際支付撫養費,究竟這個未成年人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未成年人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一般情況下有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考以上的比例確定。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可以定期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對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商未成年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用。
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雙方所定協議無效。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但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的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父母又有給付的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怎麼變更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給付:
(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恢復未成年子女的原有姓氏。
其實法律中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畢竟現實中各個家庭的情況不一樣,如果進行了統一的數額規定,勢必就會造成不公平的情況出現。因此在確定未成年人撫養費數額的時候,就要考慮到實際的情況,這樣計算出來的撫養費數額纔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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