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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管轄法院

建設工程管轄法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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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諮詢工程建設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理由如下:   根據新頒佈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自2015年2月4日以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專屬管轄,故本案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