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怎麼做傷殘鑑定?
一、交通事故後怎麼做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後做傷殘鑑定必須要帶上病歷等相關的資料,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但並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一般到當地司法鑑定中心,作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屬於工傷範疇的,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專門的鑑定中心作工傷等級鑑定。傷殘鑑定,是全國通用的。
二、傷殘鑑定需要哪些資料
傷殘鑑定根據不同事故性質,需要的材料也不一定相同,但是主要有員工本人身份證明資訊,醫療記錄、檢查記錄以及事故性質證明的材料。
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爲提出。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複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材料審覈〕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覈。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交通事故的發生,任何的受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支付誤工費、醫療費等費用的首要前提,就是在自己經過治療之後,向當地的鑑定部門,提出了工傷鑑定的請求,並且經過鑑定,確定了該傷情確實由於該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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