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如何去做傷殘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在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後,或出院後傷情已穩定時。《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牀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可在損傷後3個月內進行鑑定-----“適用於以原發損傷後果作爲鑑定依據的案件,包括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牙齒脫落等。接受委託時應當明確告知被鑑定人,傷殘鑑定後有可能影響”三期“評定。”
1、至少在損傷3個月後進行鑑定
適用於椎體壓縮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損傷),骨盆骨折後的畸形癒合,肋骨骨折的畸形癒合,心、肺挫傷,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連,肢體骨折未手術且不涉及功能障礙。
2、至少在損傷6個月後進行鑑定
適用於以損傷併發症或後遺症作爲鑑定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瘢痕(含色素改變),視、聽覺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肢體骨折或軟組織等損傷後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後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後的功能障礙。傷後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鑑定時間需相應的延長。
3、至少在損傷9個月後進行鑑定----適用於中樞或周圍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癱瘓。
4、至少在損傷後12個月後進行鑑定----適用於肢體長骨骨折併發骨髓炎、骨不連。
內固定(裝了鋼板)在位傷殘程度鑑定的時機選擇
內固定物不影響傷殘等級評定的,可按骨折癒合標準選擇鑑定時機。
如:肋骨內固定、脊柱骨折內固定、臨牀認爲不必取出內固定且出具證明(建議意見)的。對肢體鄰近關節的內固定在位可能影響關節功能並需據此關節功能評定傷殘等級的,原則上需取出內固定並經適當功能鍛鍊2個月以上方能進行鑑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鑑定:
1、內固定在位符合標準中鑑定技術規範或條款規定情形的;
2、因年齡(60週歲以上)、身體等原因,爲避免可能的手術風險,被鑑定人書面申請或臨牀出具不宜取出證明(建議意見)的;3、雙方當事人同意根據現狀進行鑑定的。
注意:每個地區也許有些許差別,但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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