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需要證明到哪裏開?
什麼是法定監護人呢?法定監護人需要證明,該如何證明呢?那麼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都有什麼呢?法定監護人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需要特別的證明檔案,近親家屬做爲法定監護人只需要出具戶口本就行了。那麼法律具體對監護人做了怎樣的定義呢?就有小編給大家解答一下。
法定監護人的定義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爲,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法定監護人的範圍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證明怎麼開,由哪裏開
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法定監護人需要證明的話未成年人監護人只需攜帶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還有自己的身份證到孩子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就可以了。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的則有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作爲其合法監護人,證明由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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