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起訴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判決。
二、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方式有哪些
離婚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依照法律規定,子女撫養權的變更方式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可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只要已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離婚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於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於法院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
(二)訴訟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子女的撫養權是可以多次變更的,但是,變更撫養權的方式有協議變更和訴訟變更兩種。對於子女撫養權,男女雙方是可以多次變更的,但是,只能選擇協議變更或者訴訟變更。需要注意的是,要想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權,還要書寫變更子女撫養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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