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離婚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辦?
夫妻感情破裂後不得不離婚,這不僅對子女生活和精神方面有很大影響,探視行爲也是探視方的感情需要和精神需要。若最終歸屬不符合子女的願望,另一方有探視、協助照顧子女的權利。一方爲懲罰另一方,禁止其探視的行爲會對子女健康造成不利影響。法律規定探視的次數、時長、場所可雙方協商決定。離婚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辦?法院會依法判決,以下是相關法規:
一、離婚後可以探視子女
(一)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新婚姻法還規定了探望權中止制度
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撫養子女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撫養子女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如嚴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是否中止探望權。但是,當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後,探望權應當恢復。
婚姻法中相關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二、對方不準探視子女該怎麼辦
探望權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一方面是爲了保障間接撫養方對子女探望的權利,滿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對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變化,儘量減少離婚帶給子女的傷害,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不是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強制,而是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說,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以子女的同意爲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滿十週歲)不願見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執行探望權。
婚後准許另一方探視子女,這不僅是爲了照顧另一方的情緒和感情需要,更多的是爲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着想。所以享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應該積極配合。
離婚不讓探視孩子怎麼辦?探望行爲損害子女健康的,撫養方可以提出中止,但一般情況下允許對方行使探望權利。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探望的具體時間地點,協商不成功的,法院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對方執意禁止探望的,法院派人陪同強制執行,除非子女已滿十週歲且沒有想見探視方的意願。對離婚相關問題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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