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進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變更嗎?
在現如今社會,離婚已經是一種普遍現象,先不論婚姻的不幸對成年人是何打擊,一個家庭的破碎確是會對孩子造成極大的陰影,乃至影響其一生。很多時候,孩子的撫養權是在離婚協議時協商好的,那麼,可以進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變更嗎,如果可以變更,需要怎麼做呢?
1、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想變更撫養權的話,應當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對於是否能勝訴的問題,一般來說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透過訴訟變更撫養權的,法院判定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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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子女撫養問題案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由此可見,可以進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變更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不過要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的根本依據還是要看哪一方可以更好的照顧好孩子的身心健康。總而言之,一個完美的家庭纔是孩子最好的成長空間,所以奉勸現在的年輕人,結婚要慎重,離婚更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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