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親子鑑定有何規定?
一、新婚姻法 親子鑑定有何規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親子鑑定,就是利用醫學、生物學和遺傳學的理論和技術,從子代和親代的形態構造或生理機能方面的相似特點,分析遺傳特徵,判斷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爲親生關係。
儘管親子鑑定古已有之,但是對於大多數國人來說,直到改革開放之後才逐步接觸到這個詞。如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很多條款一樣,在這個問題上,男女雙方同樣分歧很大。
“感覺這種事現在比較多,也許是因爲現在無論是在新聞還是電視劇裏,在醫院抱錯孩子的事比較多,另外,現在人們的觀念也開放了許多。”在摩托羅拉公司上班的於茗女士說,“有些男人在背棄忠誠的同時,又渴求着女人的忠貞。男人誠惶誠恐,不敢相信自己身邊的女人,或許也是因爲他們自己或周圍的男人不可信。這也反映了在對待兩性關係方面男女的不同,多數女人還是將感情與性融爲一體,而男人則不同。”
聯想電腦集團的一名男性銷售人員則對記者說,性與愛情的分離已經使得湊合式家庭越來越多。“大家只是頂着一個道德的帽子在享受或追求着自己內心的感情,但這感情卻不一定是與自己的配偶產生的。長戀數年的純情已經逐漸成爲傳說,速配式婚姻逐漸成爲絕對的主流。既然人們不再重視家庭的意義,既然沒有家庭的溫暖也依然可以過得很溫暖,那麼,懷疑婚外生子的現象也就不奇怪了”。
對於頗受爭議的親子鑑定問題,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這是一種比較複雜又無法避免的社會現象,在對待親子鑑定的問題上,較爲正確的態度是: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尊重,這是減少親子鑑定的根本途徑。親子鑑定雖然可能帶來真相,但不會給當事人帶來幸福,對婚姻會造成一定的傷害。
二、親子鑑定需考慮多重關係
正是由於親子鑑定存在法律和倫理上的雙重風險,因此業內專家呼籲,即便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後,在處理關於親子鑑定引發的法律糾紛或案件時,也應該遵循一些重要的原則。
“首先是必要性和正當性原則。”家庭破裂和父母離異,顯然會對孩子的精神平衡造成重大傷害並會破壞他的歸屬感。除此之外,親子糾紛背後常有潛在的多數當事人及其複雜關係,如男方與現任妻子構成的夫妻關係、親子之外的親屬關係、相關的贍養繼承關係,親子糾紛處理結果與他們和睦的家庭、正常的生活狀態有直接關係。甚至親子鑑定本身也會引起家庭關係的動盪,因丈夫對妻子的不信任,懷疑自己非孩子的生父,主動提出或揹着妻子對孩子進行親子鑑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向終結的案件也不少。因此立法和司法都應當考慮家庭已有的生活秩序,不輕易啓動親子鑑定程序,當親子鑑定符合必要性和正當性目的時才予以應用,避免使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動輒面臨親子鑑定要求,危害個人尊嚴與家庭和諧。
第二個原則是知情同意原則。在親子法律領域,各國法律普遍將徵得鑑定相對人同意作爲進行親子鑑定的條件。知情同意原則,指即使一方向法院提出親子鑑定的申請,也必須在另一方瞭解親子鑑定相關內容並同意配合的情況下,法院纔可以啓動鑑定程序。
“第三個原則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具體到是否啓動親子鑑定這一問題上,就是說,如在請求生父認領訴訟中,應考慮未成年子女是否有知悉出身及接受親情、撫養費等利益要求;婚生否認訴訟中,應考慮如果親子鑑定是否定的,是否會給未成年子女今後的撫養、教育帶來障礙。總之,當親子鑑定的應用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而帶來不良後果時,法院不宜啓動親子鑑定程序;如果訴訟涉及到子女的撫養費等未成年子女利益而需要進行親子鑑定時,即使對方不同意配合鑑定,在間接強制制度下,法院也可作出對未成年人有利的推定。”
第四個原則是親子關係安定性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多年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因情感因素願意繼續共同生活下去,並不期待關係的徹底破裂,親子關係不管有沒有血緣關係均應確定。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在於,家庭、親屬的基礎是撫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實所引起的生物關係,家庭、親屬包含着親密的感情依戀,共屬一體。不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之間透過長期的接觸和深刻的瞭解,已經發生了親密感情,他們之間實際承擔着社會撫育和贍養的角色及功能,所以,對其權利義務予以承認和保護,既符合客觀事實,也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習慣和社會的公序良俗。
“上述四大原則不總是一致的,需要法官綜合各原則進行衡量取捨,根據具體案情優先保護某一種或幾種法益。應儘可能多地滿足一些利益,同時使犧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親自鑑定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有很大的影響的,但是並不是每個家庭都需要進行權威性的親子鑑定。而是有必要的情況下進行親子鑑定。這在婚姻法中也同樣說明親子鑑定的適用情況。孩子與父母的關係在正常情況下,沒有必要進行關係確認,這也是源於對對方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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