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能保管財產嗎,可以隨意處置嗎
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般子女的監護人有子女的父母進行擔任,但由於特殊情況的發生,這類人的父母不能擔任相關人的監護人。那被指定的監護人有該如何進行監護呢。下面小編就監護人能保管財產嗎,都有哪些法律規定這兩類問題進行解答。
一、如何確定法定監護人
監護人制度,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爲,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人能否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一)監護是爲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定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爲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爲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都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規定這類人的監護人可以由相應的親屬或成年兄弟姐妹進行監護。對於這類人的相應財產可以進行相應的保護行爲,但未經這類人的同意相關的財產不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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