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條件符合繼子女關係
繼子女,也就是與自己登記結婚的一方生育的子女,但要注意此時的子女其實與自己並不存在血緣關係。它的構成原因大概分爲兩種,一種是由於夫妻雙方離婚,另一方再婚構成;另一種是由於夫妻一方去世死亡,另一方重組家庭房,兩者的共同結果,都是重組家庭,所以產生了繼父繼母、繼子女。子女對其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爲繼父、繼母,丈夫或者妻子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爲繼子女。
在我國法律裏面,規定了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繼父繼母有義務像撫養親生孩子一樣,去撫養照顧繼子女,不能虐待繼子女,保障其健康的成長。現實生活中,重組家庭裏面,孩子的身心都是很脆弱的,我國法律保障了繼子女的合法權益。
關於繼父母於繼子女的繼承權構成。首先是年齡上的規定,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如果成年後卻未畢業,擁有繼承權,如果父母再婚時已經成年,或者已經能獨立生活,就不能擁有繼承權。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撫養時,法律上就確認了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撫養關係。具體的關係構成因素包括,繼子女接受了繼父母在生活上的經濟供養,以及撫養教育等同於親生父母的照顧,同樣繼父母接受繼子女的贍養也是構成繼承權的因素。繼子女擁有了繼承繼父母的繼承權,但是並不妨礙其繼承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兩者並不矛盾,但是如果繼子女對繼父母沒有盡到贍養責任,或者其在重組家庭時已經長大成人,並未與繼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也沒有受到繼父母的養育,這樣就不能構成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權關係。
那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什麼時候會解除呢?在法律中,有對這一點進行了詳細的解釋。當繼母與生父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的時候,對於之前受自己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想再承擔撫養教育的責任時,可以由其生父母撫養。從道德角度上來講,繼父母撫養繼子女長大成人,繼子女應當有贍養繼父母的責任與義務,但是如果因爲一些原因,雙方要結束這樣的關係,法院會判決其權利義務的解除,但是如果繼子女已經成年了,繼子女對年邁的繼父母之間的贍養關係不能解除。這也是從我國的國情和道德的角度來判決的。繼父母因年邁喪失勞動力,作爲子女就要承擔贍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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