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撫養費的法定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在有孩子探視權的主體,不願意支付孩子的撫養權時,可以書寫民事訴狀,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我國法律規定的追索撫養費的法定時效是怎樣的呢?根據司法實際,並非是所有的請求追撫養費的情形,都是會被受理的。
一、追索撫養費的法定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撫養費有一種觀點認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原告的起訴2008年至2011年的撫養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援。第二種觀點認爲,基於身份關係發生的具有給付內容請求權,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三種觀點認爲,撫養費的追索權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礎上的權利,是基於人身權而發生的,依附於某種事實,撫養費的負擔是父母雙方保障子女生活的義務,時間上具有持續性,以子女未獨立生活爲條件,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撫養費給付請求權是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請求權,屬於親屬法調整範圍,涉及人格尊嚴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屬性,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於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費的索要一方當事人爲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屬於現在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以監護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駛權利而導致未成年人權利受到影響,對本身已經經歷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傷害,必然影響其健康成長,那麼則反映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強求未成年人能夠理解訴訟時效以及積極行使其權利。
第二、給付撫養費請求權是以義務人未履行撫養義務爲前提,撫養義務雖然包括有給付內容,但是其撫養義務不僅僅包括有金錢給付內容,因此從社會公正,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簡單認定追索撫養費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利於保障社會公正,不利於維護公序良俗。
第三、撫養義務人不能夠以權利人未及時向其索要撫養費而拒絕承擔義務,撫養費請求權本身是基於雙方的特殊身份關係而產生的,雙方的關係不會消滅,除被撫養人獨立生活或者死亡,撫養義務人就不能拒絕承擔義務。
第四,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追索撫養費的當事人屬於未成年人,其追索撫養費是爲了保障其生存權,而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如果以超過訴訟時效而不予以保護,顯然於法律原則相違背。
二、撫養費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如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這說明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一種是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另一種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在校就讀的,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三、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我國法律對追索撫養費的法定時效沒有規定,對於民事主體來說,需要先履行相關的義務,在發現民事主體沒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或者是少支付,是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且此種訴訟,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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