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孩子撫養費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父母離婚後,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按月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給另一方。現實中,很多人因爲離婚後與子女感情關係變淡,就不想再支付撫養費,但這是違法行爲,他的子女應當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總結了追索孩子撫養費的管轄地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糾紛的管轄
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裏審理的。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追索孩子撫養費的管轄地的確定一般是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即在地域管轄方面,有支付撫養費義務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享有該案的管轄權;在級別管轄方面則需要根據具體撫養費的數額的大小來確定。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爲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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