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兒女撫養費問題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離婚兒女撫養費問題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
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
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撫養費的數額應能維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學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還要考慮非撫養方的實際收入,一般每月撫養費應占非撫養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過50%。
二、支付撫養費的時間: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爲止。超出18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1)16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讀的。
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三、 撫養費的內容及給付的方式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範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帳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爲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關於兒女的撫養費問題看雙方是透過協商還是訴訟的這種方式來確定的都可以,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不應該把私人恩怨添加在其中。因爲,從結婚到孩子出生再到最後離婚,這期間各自的收入能力夫妻之間纔是最清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撫養費的判決標準也是中肯合理的,不會單純的只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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