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離婚糾紛子女撫養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一、涉港離婚糾紛子女撫養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涉港離婚糾紛子女撫養權歸屬規定是適用我們國家的婚姻法,關於孩子撫養權問題判決的原則,也就是有利於孩子的原則,涉外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應適用我國法律,按照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從切實保護子女權益,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出發,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處理時,對有識別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徵求並尊重其本人願隨父或母生活的意見。另外,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爲原則。
這就是說,在涉及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方面,如果雙方不能救孩子撫養權達成一致,國內一方父母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所在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作出判決。
二、涉外離婚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歸屬,需要哪些條件、手續?
涉外訴訟離婚糾紛案件以及諮詢離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尤其是10週歲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財產的之外,最大爭議的就是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雙方爭奪如火,互不認步。如果是個男孩,在中國傳宗接代的思想影響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爭取孩子撫養權。現在婚姻律師團隊將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列明,人民法院在審理孩子撫養權方面,傾向保護婦女的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處理。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歸屬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歸屬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我們國家在處理離婚方面的問題的時候,如果涉及到外國人員或者是港澳臺人員的話,都應當適用我們國家的婚姻法中相關的規定,比如說離婚的時候孩子撫養權問題究竟是歸屬於誰,由法官來做出自由裁量,但是依據必須是婚姻法,有利於孩子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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