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是奶奶爺爺代理嗎?
監護人可以是奶奶爺爺代理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爺爺奶奶不是法定的監護人。
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爲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奶奶是父親的母親,父親可以指定奶奶爲遺產監護人
遺囑執行人是什麼意思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爲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爲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爲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爲多人時,則共同爲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爲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爲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職責
我國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
1、對自己產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通知繼承關係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註銷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
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產範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產權益。爲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出。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佈遺囑,就遺產情況作書面報告說明。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在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爲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爲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監護人可以是爺爺奶奶,但是一般而言,爺爺奶奶年齡都比較大,已經不適合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財產進行管理和代爲執行,因此,可以由其他近親屬作爲監護人,行使監護人的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爲其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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