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成年後父母還是監護人嗎?
一、未成年子女成年後父母還是監護人嗎?
正常的年滿18週歲的人,就是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了,此時是沒有監護人的,除非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情況下才有必要設立一個法定監護人。
一般成年之後父母就不再是監護人,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成年以後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就不存在被監護了。但是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監護人職責具體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綜上所述,可能在有些父母眼中會覺得孩子永遠都是值得保護的,但是,在法律層面上來說,年滿18週歲的孩子已經能夠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個人財產以及其他的所作所爲有自主決定的這種權利了,雖然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這種親子關係會一直存在,但很多法律原則問題已經發生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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