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法定監護人是誰?
大家肯定在小的時候有過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意義都是十分的重要的。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監護人一般都是自己的父母,但是有的家庭有父母雙亡的情況,這個時候監護人肯定會有變化。那麼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法定監護人是誰?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四)《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對於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法定監護人是誰的問題我們就應該按照我們國家規定的順序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對監護人都需要有相應的條件纔是可以當的,必須要尊重孩子善待孩子,否則的話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對於監護人的問題我們需要注意的地方還是有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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