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權有什麼原則
一、行使探望權有什麼原則
根據新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爲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義務主體爲隨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處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交往。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根據探望時間的長短可分爲暫時性探望和逼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後者則探望時間相對長,且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兩種方式都有其優缺點。前者方式靈活,便於達成協議,但因時間短,不利於探望人與子女間的深入交流和溝通。後者時間較長,有利於探望人與子女的深入瞭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撫養人要承擔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後果,且需子女有較充裕的時間,探望人有較好的居住與生活條件,並不應有不良生活習慣,如酗酒、賭博、吸毒等。
(一)以未成年子女爲基準
人民法院應根據探望權人的實際情況,本着“以未成年子女爲基準”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對探望權的安排因情況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是週末探望和假日探望。如每週或每隔一週的週末,或是每月一次;署假或寒假的一段時間;重大節日或子女生日等特殊日子。法院在判決或調解協議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規定,增強可操作性,避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二)方便探望人探望爲原則
本着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負有協助義務,協商確定合理的探望時間、地點、方式,或按照法院的判決或調解協議安排探望時間;當子女拒絕探望時,應做好子女的說服工作;不得設定障礙或教育子女拒絕探望,否則就侵害了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權利,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如何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是一項立法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
由於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確立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立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探望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協議可在法庭外進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爲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瞭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透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
行使探望權有什麼原則?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內容後,對這個問題已經有所瞭解吧。沒有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依法行使探望權,同時也要遵循上文中介紹的原則。而另一方不能以沒有支付撫養費爲由而不讓其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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